老师强行没收手机,,
俺来回答:没收楼主手机的老师真厉害呀,没收了学生的物品还不许学生家长来拿回,胆子不小呀。
楼主带手机到学校,违反的是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怎么处分自有规章制度在那写着呢,还到不了开除的程度,不是什么大事。
可是,如果老师没收了学生物品,不上交不退还学生家长,那就不是违规了,是违法,侵占了私人财产。
如果手机价值超过2000元,呵呵,涉嫌犯罪。
建议楼主,周一,就让父母来学校,找这个没收手机的老师,先将手机要回来。
主要看看手机到底放在哪里!然后,拉着这个老师直接见校长,先问问没收手机之后他上报学校了吗,上报给谁,有没有上报的手续,这两天手机在哪里,由谁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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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一切都有正常的手续,合规,再问问校长,为什么家长来拿手机不行?校规是怎么规定的。
呵呵,俺估计楼主老师没收了物品不见得及时上报学校,即使上报了,也不见得有合规的手续。
并且很有可能是他自己保管这个手机。
既然学校的制度这么完善,自然也有如何处置没收物品的制度,找校长拿出来看看。
如果他没上报,一定要追究他的责任。
一人为私,两人为公,如果从没收到保管都是该老师一人经办,并且向当事人表示监护人来了都不能拿回自己的物品。
呵呵,打着执行学校制度的旗号,侵占他人财产,到时恐怕连校长都解释不了。
如果学校解释的合理,给你赔礼道歉还则罢了,否则,报警,上新闻,楼主就别善罢甘休!
老师没收手机违法吗?
我国的《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老师应该采取一个有效的方法来引导学生正确的实用手机,而不是与法律相抗衡。
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
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
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价格下降及手机电池长久不冲电造成损坏等。
老师没收手机两年后才给是违法行为吗
老师没收你的手机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四部法律,分别是: 《物权法》、《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情节严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隐. 为此,我咨询了相关的律师。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
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
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价格下降。
你去报案时,**机关也许不会受理,因为他觉得这是小事。
但法院不同,任何侵犯权利的都可以上诉,只要你够胆去辩驳,胜率也比较高。
但这只能在你向老师索求拿回手机,老师不愿意的情况下才要的最后一招。
你的意愿也只不过想要拿回手机,和老师说明以后不在堂上玩就好了。
假若老师不愿意,就警告他。
还是不愿意,那么我就建议你告他吧。
难道他还敢不愿意? 但是在此之后也你也必须转校,就算你公办学校无法踢你出校,也没有什么理由处置你。
但老师们可会串通起来“虐待”你的,没办法,**太多这类不守法的人了,这种老师也不过是如此小人。
难道这份“高尚”的职业就不用遵守法律了吗?难道这份人人都“尊敬”的职业就可以打人了吗?就连国家主席也没有这个权力,难道老师们的官职比胡老大还大? 那些人根本称不上是老师,他们不会体谅学生的感受,他们不“懂”法律,他们没有人性般虐待学生,他们有什么能耐称上老师?我只能说,老师是教我们知识,是教我们做人,是关心我们成长,以及尊重我们决定的人。
并不是,哪个学生不听你的话你就变相虐待或者虐待他,然后打从心里恨不得那个学生死。
然后你就在学生评价上写上个大叉,毁掉一个学生的未来。
老师没收手机违法吗?
我国的《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老师应该采取一个有效的方法来引导学生正确的实用手机,而不是与法律相抗衡。
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
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
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价格下降及手机电池长久不冲电造成损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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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有权没收学生的手机吗?我上课玩手机被老师没收了,请问他有权...
只要你够胆子跟老师理论,那么老师会乖乖交出手机来!- 老师没收你的手机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四部法律,分别是:《物权法》、《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情节严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隐.-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
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
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价格下降。
你去报案时,公安机关也许不会受理,因为他觉得这是小事。
但法院不同,任何侵犯权利的都可以上诉,只要你够胆去辩驳,胜率也比较高。
但这只能在你向老师索求拿回手机,老师不愿意的情况下才要的最后一招。
你的意愿也只不过想要拿回手机,和老师说明以后不在堂上玩就好了。
假若老师不愿意,就警告他。
还是不愿意,那么我就建议你告他吧。
难道他还敢不愿意? 但是在此之后也你也必须转校,就算你公办学校无法踢你出校,也没有什么理由处置你。
但老师们可会串通起来“虐待”你的,没办法,**太多这类不守法的人了,这种老师也不过是如此小人。
我们是时候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
这群为奖金与荣誉服务的禽兽将会抽干我们的所有! 因为我们也是人,我们也应该有自由!
老师没收手机不还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
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
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
实施行**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处罚法》,享有行**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处罚权的行**机关。
我国《行**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处罚由具有行**处罚权的行**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处罚。
” 3.受行**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处罚。
行**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处罚。
委托行**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机关名义实施行**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处罚。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 二、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
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
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
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 1.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予以审查和处理的制度。
具体而言,学生对于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提出。
2.诉讼 诉讼是另外一个救济途径。
学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归还财物,如果由于没收或者扣押使学生的财物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形,可要求学校给予赔偿。
申诉和诉讼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如果学生的财产权受到来自学校或者教师的侵犯,学生可以选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三、如何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校方没收或者暂扣学生财物的行为初衷是由于管理的需要,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的确会对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正如一些教师所说:“上课时一个电话打过来,整堂课都会受影响;老师在讲台上上课,发现学生在下面发短信,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讲课的情绪也会被破坏掉。
”而另一方面,手机作为学生的个人财产,当然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并且手机作为现代普及的通讯工具,也正逐渐成为家长和孩子之间保持联络的重要工具。
因此,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应尽量避免采用粗暴的管理方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
比如在禁止学生使用手机这件事情上,校方完全可以采取将手机送还家长等方式,而不是简单地没收或者暂扣。
向校长反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