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杀一个人判几年
**的其实是一个量刑很轻的国家,如果杀一个人的话,判死刑的几率是很低的,在**死刑是要司法部最高长官签字的,不过一般不会签,除非罪大恶极,如果杀人的话,杀10几个人估计能判个死刑。
普通的故意杀人,判个几十年还是可能性很大的。
下面提供一个资料,只是能判死刑的犯罪,不过判死刑的也很少。
**现行刑法典有12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包含有死刑,即对如下犯罪可以适用死刑:(1)内乱罪(第77条第1款);(2)诱致外患罪(第81条);(3)援助外患罪(第82条);(4)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第108条);(5)爆炸罪(第117条);(6)浸害现住建筑物等罪(第119条);(7)颠覆列车等致死罪(第126条第3款);(8)威胁交通罪的结果加重犯(第127条);(9)水道投毒致死罪(第146条);(10)杀人罪(第199条);(11)强盗致死罪(第240条);(12)强盗**致死罪(第241条)。
另外,特别法有4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中包含有死刑,即对如下几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1)使用爆炸物罪(《取缔爆炸物罚则》第1条);(2)决斗致死罪(《有关决斗的法律》第3条);(3)劫持航空器等致死罪(《有关劫持航空器罪等的法律》第2条);(4)使航空器坠落致死罪(《有关劫持航空器罪等的法律》第2条第3款);(5)杀害人质罪(《有关处罚劫持人质等行为的法律》第4条)。
在上述法条中,只有刑法典第81条对诱致外患罪所规定的死刑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对其他犯罪所规定的死刑都只是可以选择适用的刑罚。
此外,根据**《少年法》第51条的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
还有必要一提的是,**改正刑法草案虽然也保留有死刑,但减少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的范围,仅限于内乱罪的主谋者(第117条)、诱致外患罪(第122条)、援助外患罪(第123条)、爆炸物爆炸致死罪(第170条第2项)、杀人罪(第255条)、强盗杀人罪(第328条)以及强盗**致死罪(第329条第2项)。
知道一部电影杀**鬼子一个人杀了所有鬼子拿的是散弹枪
故事发生在抗日战争末期(1944年冬),当时一对九人日**小分队奉命进山寻找藏有以前存放细菌武器的山洞。
而在同时,山里的唯一一户人家也在给自己死去多年的爷爷过生日而杀猪庆祝,家里的老太太拿着死去老伴的二胡正在感慨万千。
就在这个时候九人小分队冲进院落并最终兽性大发将一家人除逃走的三个儿子外全部杀死。
离开后日**小分队终于在后山里找到了山洞可是他们突然发现自己无法下山回去复命了,因为纯朴的**老百姓已经被**鬼子的兽性激怒了。
兄弟仨人要报仇!于是展开了一场三个农民儿子与九个武装到牙齿的日**的战斗。
三个原本纯朴的老百姓利用手中的大刀、斧头、绳子、铡刀、铁叉等农具对鬼子的三八大盖和刺刀,整整竟将鬼子困了将近半年时间。
他们利用熟悉的山势和地形将日**困在山洞里不敢下来直至一个个耗死。
而这半年间老大战死了,老三战死了,只剩下最胆小的二喜,鬼子这边也只剩下了残酷至极的鬼子队长。
此刻电影也进入高潮——战斗成为了两个人的战斗。
每天的骚扰,每夜的石块袭击,每晚的叫骂成为战斗的主题。
在这个战斗中已经没有了农民和士兵,有的只是“我要杀你”。
两个人之间的战斗每天都在上演,两个人每天睁开眼的唯一目的就是去杀死对方。
二喜要对方杀人偿命,鬼子队长要下山完成任务。
就在僵持中时间已经过去半年之久,两个人之间的比拼却还在继续。
直到我们的解放**来到这个已经看上去荒芜了许久的山村,才发现在这里竟然还存有这样一场特殊的战斗。
最终鬼子队长在绝望中自杀,二喜在“我终于报仇了”的呐喊中喜极而泣。
名字是《围剿》
在南京大屠杀**人的杀人比赛
有图为证 http://image.baidu.com/i?tn=baiduimage&ct=201326592&lm=-1&cl=2&fm=ps&word=%C9%B1%C8%CB%B1%C8%C8%FC 最早是在小学历史课上读到“杀人比赛”的,写日**把**的平民当动物一样猎杀。
后来初中历史课上又看到“杀人比赛”的叙述,说当时还在**报纸上登载过。
当时就在想:为什么****府允许把屠杀平民的消息发在自己的报纸上,这不是自找麻烦陷于外交被动吗? 偶尔想到这个问题总觉得困惑,找到的资料却都是转述,并没有直接引用过当年**报纸。
直到最近才在《**天皇的阴谋》一书中发现一份当年**的报道。
两少尉竞赛欲杀百人,彼此难分高下 同属驻扎在江西省句容县的片桐部队的向井敏明少尉和野田毅少尉进行友谊比赛,看谁在日**完全占领南京前,在白刃战中能首先杀死一百个**人,比赛已顺利达至最后阶段,两者难分高下。
迄至星期日(12月5日),据《朝日新闻》报道,比数是:向井敏明少尉砍死八十九人,野田毅少尉砍死七十八人。
——1937年12月7日《**广知新闻》 一周之后,即南京陷落的第一天,《**广知新闻》报道说,比赛目标已经提高到砍杀一百五十人,因为仲裁人没法判断哪一位比赛者首先砍倒了第一百个人。
报道说:“向井的刀刃在比赛中稍有损坏。
他解释说,这是他把一个**兵连钢盔带身躯劈成两半的结果。
他声称,这一比赛很有趣。
”① 历史课本上转述此报道,故意省略了“白刃战”的前提,不能不说是一个刻意的误导。
把**媒体和审查机构描述成一个让人难以理解的白痴,从而证明**是一个全国人民茹毛饮血的野蛮部落。
野田向井其实就是两脓包,南京法庭给他们的罪名是屠杀平民,但证据却是这份“白刃战杀敌”的报道。
第一天审判野田,野田说怎么也想不起,一看报道,称这是“外国记者的臆造”。
第二天审判向井,向井才说有这事,所谓比赛是他对记者瞎编的,目的是想在报上出名,以便“回**后容易讨老婆”。
②有苦说不出的是谷寿夫,南京法庭说“杀人比赛”是谷寿夫发出的号召,(野田向井属于第16师团,而谷寿夫是第6师团)老家伙罪行太多,已经被前面的审判搞晕了头,想了半天才说:就算是我发的号召,也不会要求大家用刀吧,这是不是太原始了?③ 这里并不是说他们不该死,谷寿夫师团和中岛师团是南京暴行中最残忍两个师团,在南京犯下滔天罪行,不要说这么几个主犯,如果能有充足的时间收集证据,细细追查起来恐怕整个师团都应该被枪毙。
但是用一种站不住脚的证据抓两个兽**“代表”来顶罪,只会留下历史的隐患。
因为在前人的宣传和著作中“杀人比赛”和“南京大屠杀”经常是绑在一起的,因此**右翼在70年代后发表了不少著作证明“杀人比赛”是虚假报道,进而以此否认“南京大屠杀”的存在。
④ 真理和谬误往往是一步之遥,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既然是“白刃战比赛”,双方必有仲裁和监督,拿战俘或平民充数就是作弊,自然不会允许。
一个人在战场上砍死一百个**兵,可能吗?吹牛。
向井对记者瞎掰才是唯一合理的解释。
至于野田,他所扮演的角色只是跟向井照了张相,**旅中和朋友照张相是很平常的事,记者叫他们照相他就过去照了,如此而已。
**还和**照过相,能拿来当罪证吗? 二、既然野田向井的罪名是“屠杀平民”,就不能用“白刃战杀敌”的报道当证据。
战场上杀敌有什么罪?如果法庭的证据只能证明这两人砍杀了**兵而不是**平民,那么枪决这两个人反而会变成****府违反战争法和国际公约的枉法行为了。
三、**的历史课本以及从课本上转出去的网络资料,都扮演着愚民的角色。
有意或无意的修改史料,比如将**报道上“白刃战”的前提去掉,营造出一份“比赛杀平民”**报道。
那么愚民的目的是什么呢?80年代以前,大陆要拉拢**孤立**,历史课本上连“南京暴行”都没有,可是当**以不在构成威胁,中日面临激烈竞争时,便又将“南京暴行”大书特书。
自己就是修改教科书的反面典型,却要鼓动人民批判别国修改教科书。
历史也好、人民也好,无非是当权者的工具。
四、南京暴行史实重建问题,所谓“杀人比赛”与南京暴行实际上并没有关系,到南京沦陷就没了实质上后续报道,可**的治史者偏偏要把他们绑在一起,提南京暴行则必提杀人比赛,久而久之两者就融为一个整体。
故**右翼以批驳杀人比赛来否定南京暴行的存在,而所谓的杀人比赛本身就不堪一驳。
南京暴行还有很多模糊的环节,比如尸体重复计算,**溃兵屠杀平民以夺取便衣这些问题,人们总是不愿去了解、不肯去了解。
从某种意义上将,南京暴行从来没有作为过史实问题,而仅仅是作为一种**治的、象征的意义。
①(美)戴维著,张震久等译,《**天皇的阴谋》,第67页 ②(美)张纯如著,孙英春等译,《被遗忘的大屠杀——南京暴行》,143页;徐志耕.《南京大屠杀》,第十五章 ③黄鹤逸.《东京大审判》,第十三章 ④见(日)洞富雄,《南京大屠杀》,第二编第一节 ————————————————————————————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和判断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