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到底是哪国的海域?为什么**可以在这里活动?
1、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范畴,不是我国或任何国家的领海。
2、专属经济区的资源,比如渔业、矿产资源等等,归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所有。
但别国船只有“无害通过权”。
也就是说,只要别国船只没有偷采资源,也没有搞针对沿岸国家的**事行动,就有权任意航行和停留。
3、同理,我国**舰跑到**的专属经济区航行也是合法的,只要舰载武器处于关闭状态即可,**不能禁止。
只不过我们国力还不能,也没有这么做过。
4、上次的事件,美舰是艘侦测船,是来侦测海洋音响信号的,主要针对的是我们在海 南 的核 潜 艇 基 地。
该船无固定舰载武器,也没有相关的武器制导雷达和声纳系统。
国际法并未规定侦测音响信号所用的拖弋声纳是否属于武器。
我们认为美舰当时开启侦察设备是对我们不利,不能算是“无害通过”。
而**人则坚持说侦测声纳不是武器,应该享有“无害通过权”。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双方自然都按有利于自己来解释。
就是这么回事。
世界各国宣布的专属经济区面积有多大
国际法规定,从12海里领海之外向外推200海里。
如果没有到200海里以外就是大陆坡了,那就不算专属经济区了。
从陆地到海洋深处的地形一般是这样的:陆地大陆架:从海岸到大陆坡之间的水域,深度一般在200米以内,坡度和缓;大陆坡:从大陆架到海沟之间的水域,深度一般从200米到6000米之间,坡度很大,非常陡,这一区域水深急剧增加;海沟:大陆坡和海底平原之间的区域,深度一般在6000米以上,是海洋中最深的区域。
坡度极陡甚至垂直,像一条裂缝一样。
比较著名的海沟比如太平洋的马里亚纳海沟,是世界上最深点,最深处达11034米。
海底平原:大洋的主要区域,深度一般在2000-6000米之间,这区域坡度很平缓,偶有海底山脉。
专属经济区的基本简介
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
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
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
它可以规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养护措施。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得在区内捕鱼。
有的国家立法对于在区内允许捕获的鱼的品种、数量以及可使用的网眼的大小,都详加规定,以便养护生物资源。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如果没有能力捕获全部可捕量,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特别是准许在同一区域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参加捕捞。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有一些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立法规定,在从其领海基线到与邻国之间的中间线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到中间线为止。
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在其经济区和其他国家经济区相重叠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由有关国家协商决定。
沿海国建立200海里经济区的主张得到广泛支持后,法律地位的问题形成了以发展**家包括部分发达国家为一方,以苏、美等海洋大国为一方的激烈争论的局面。
前者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沿海国可以进行专属管辖;后者则认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只能行使管辖权而不是专属管辖权,并且强调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
1957年《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中关于“公海”的定义中规定公海一词所指的海域不包括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反映了广大发展**家的合理主张。
尽管苏、美等国在后续的会议上仍然唱反调,要求经济区在主要方面保持公海性质,但是在各期案文中,都没有改变原来的提法。
所以,较主导地位是看法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其地位是自成一类的。
在《海洋法公约》第55条“专属经济区特定法律制度”中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制约,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的自由均受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在海洋法公约出台之前,只有部分沿海国实行200海里国家管理海域。
到1978年,所调查的130个国家中,有69个国家主张200海里国家管理海域,但名目各不相同。
到1981年,对152个国家和独立领土统计,主张国家管辖海域超过12海里领海的有119个,其中90个国家主张200海里海洋管辖区域。
其中,主张200海里领海的有14个,200海里渔区的22个,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54个。
截至1995年,世界上共有112个沿海国确定了200海里区和专属经济区。
其中专属经济区80余个。
沿海国在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时,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确定管辖区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以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国家为主,宣布主权和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水域及其资源,属于领海概念。
这些国家的立法通常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前进行的。
2)以欧洲某些国家为代表,将原有渔区范围扩大到200海里。
其法律内容和原来的渔区设有显著的差别。
3)以几个印度洋国家为代表,采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案文所规定的型式。
4)以苏联和**为代表,实行渔区加养所区的规定。
苏、美将自己扩大的管辖区域命名为“养护区”。
这类国家的法律作出了在200海里区域范围内资源总允许捕获量的规定,以评价国家捕捞渔业资源的能力,并分配剩余量给外国渔民。
在建立200海里海洋区域令发布后,各国都采取了以下措施,特别是渔业方面的:1)制订200海里区域的执行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章。
2)与外国签署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
3)发放捕鱼执照。
4)进行国际合作,请如和外国公司建立联合企业,建立新的渔业合作关系等。
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一项在逐步形成中的法律制度。
促成这项制度的原因是:各国对邻近其海岸的海床及其底土和海水中的...
为什么要把海洋专属经济区划为公海?
专属经济区并没有被划为公海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是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沿海国建立200海里经济区的主张得到广泛支持后,法律地位的问题形成了以发展**家包括部分发达国家为一方,以苏、美等海洋大国为一方的激烈争论的局面。
苏联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沿海国可以进行专属管辖;**则认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只能行使管辖权而不是专属管辖权,并且强调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
1957年《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中关于“公海”的定义中规定公海一词所指的海域不包括一国的专属经济区。
目前较主导地位是看法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其地位是自成一类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56条,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即: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行使主权;2)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3)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外可以进入**专属经济区吗?
展开全部专属经济区科技名词定义中文名称:专属经济区 英文名称: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定义1: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划定的一定宽度的经济区。
宽度自领海基线起算,为200n mile,故常泛称200n mile专属经济区。
应用学科:地理学(一级学科);海洋地理学(二级学科) 定义2:位于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其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n mile的沿海国管辖海域。
应用学科:海洋科技(一级学科) 定义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其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内的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等,对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该区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受限制。
应用学科:水产学(一级学科);渔业法规(二级学科) 定义4:在领海以外并连接领海,其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具有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域。
专属经济区介于领海和公海之间的一种特殊海域。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主权,建造和使用人工岛、设施与结构等权利,有海洋科研、海洋环保的管辖权。
其他国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应用学科:资源科技(一级学科);资源法学(二级学科) 以上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是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目录基本简介基本概述法律地位制度建立各国简况发展历史界限划分权利义务资源权管辖权其他权利和义务剩余权利内陆国与地理不利国家权利争端现状问题渔业资源污染问题航运混乱**事活动基本简介 基本概述 法律地位 制度建立 各国简况 发展历史 界限划分权利义务 资源权 管辖权 其他权利和义务 剩余权利 内陆国与地理不利国家 权利争端现状问题 渔业资源 污染问题 航运混乱 **事活动展开 编辑本段基本简介基本概述 专属经济区地图(1) 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
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
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
它可以规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养护措施。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得在区内捕鱼。
有的国家立法对于在区内允许捕获的鱼的品种、数量以及可使用的网眼的大小,都详加规定,以便养护生物资源。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如果没有能力捕获全部可捕量,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特别是准许在同一区域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参加捕捞。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有一些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立法规定,在从其领海基线到与邻国之间的中间线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到中间线为止。
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在其经济区和其他国家经济区相重叠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由有关国家协商决定。
法律地位 沿海国建立200海里经济区的主张得到广泛支持后,法律地位的问题形成了以发展**家包括部分发达国家为一方,以苏、美等海洋大国为一方的激烈争论的局面。
前者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沿海国可以进行专属管辖;后者则认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只能行使管辖权而不是专属管辖权,并且强调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
1957年《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中关于“公海”的定义中规定公海一词所指的海域不包括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反映了广大发展**家的合理主张。
尽管苏、美等国在后续的会议上仍然唱反调,要求经济区在主要方面保持公海性质,但是在各期案文中,都没有改变原来的提法。
所以,目前...
专属经济区到底是多少海里?
是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可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有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
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
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
到1983年1月为止,已有近60个国家宣布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中美南海事件
展开全部 发生于2001年4月1日,一架**海**EP-3型侦察机在南**海执行侦查任务,**海**航空兵派出2架歼-8II战斗机进行监视和拦截,其中一架僚机在**海南岛东南70海里(110公里)的**专属经济区上空与美机发生发生碰撞,**战斗机坠毁,飞行员王伟跳伞下落不明,后被**确认死亡,而**的**机则迫降海南岛陵水机场。
目录 [隐藏] * 1 撞机过程 o 1.1 美方的观点 o 1.2 中方的观点 * 2 **的反应 * 3 **的态度 * 4 事件之后 * 5 类似事件 * 6 参见 * 7 参考文献 * 8 外部链接 [编辑] 撞机过程 撞机的过程存在争议,**和**都指责对方违反飞行常规,造成事故的发生。
常见的几个争议要点: * 美方飞机在**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越是否非法? * 中方可超两倍音速的高机动性喷气机,是否仅仅因美方低速大型转桨飞机“转向”动作,便导致了机毁人亡的后果? * 中方飞行员明知双方在机型、空重等各方面差距巨大,执行“监视”任务,却不保持安全距离,以致相撞后本机坠毁,是否有战术上的失误? * 美方飞机受损后迫降**机场,是否属于擅闯领空? * 中方是否有权强行进入美方飞机及扣留美方人员及飞机? [编辑] 美方的观点 北京时间2001年4月1日8时55分,**海**的EP-3型侦察机在**海南岛东南70海里(110公里)的公海上空完成例行侦察任务后返航,与**海**航空兵的两架歼八型飞机相遇。
多年以来,****机看到**飞机到来就升空监视,直到美机离开再返回基地,因此美机对于**飞机的到来并不介意。
但是这一次**飞行员王伟虽然看到**飞机已经开始离去,却并没有返航的意思,反而从后方向美机逼近,引起美机人员不安。
根据**机组人员回忆,**战机曾三次非常贴近美机,然后又忽然离开,最近的时候双方的距离还不到3米。
王伟还单手驾机,取下氧气罩,愤怒地用一只手向美机人员打手势,似乎是要美机走开。
由于气流作用,王伟的飞机当时很不稳定,不断上下抖动。
王伟第四次逼近是从美机左后方,速度很快。
美机机长奥斯本说,可能是为了缓冲逼近的速度,王伟把机头上抬,带动机身向上倾斜,撞上了EP-3侦察机一号发动机的螺旋桨。
王伟的飞机立即断为两截,王伟跳伞逃生,后来下落不明,而美机机鼻脱落,一只发动机撞毁,开始垂直下坠,在30秒内下降了2000多米。
在紧急情况下,美机迫降在海南岛的陵水**用机场。
王伟跳伞后落海失踪。
这次事件的直接诱因是**长期在**沿海的公海地区对**进行电子侦听。
**方面经常派出战斗机对**侦察机进行跟踪、监视。
事故中失踪的中方飞行员王伟长期对**飞机采取高度危险的挑衅动作,例如贴近对方打手势,以显示自己高超的飞行技巧,最后终于酿成撞机事故。
补充: 根据**的说法EP-3在撞机后是被**的另一架歼八挟持到海南岛的陵水机场的。
[编辑] 中方的观点 2001年4月1日上午,**发现**一架EP-3型侦察机飞抵**海南岛东南海域上空,**派出两架J-8歼击机进行监视。
9时7分,**飞机在海南岛东南104公里处正常飞行时,美机突然转向,其机头和左翼同一架**飞机(王伟驾驶)相撞,造成**飞机坠毁,驾驶员王伟跳伞后下落不明。
美机随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领空,并于9时33分降落在海南陵水机场。
台海危机发生以来,**频繁派遣**用飞机在**沿海地带收集****事情报,并曾经偷越**领空,经常与**战斗机发生对持。
这次是最严重的一次,直接造成两架飞机一毁一伤,**驾驶员下落不明。
而且**在处理这次危机时抢先报道事件,并没有按照惯例先同**进行磋商,使得事件进一步复杂化。
[编辑] **的反应 中方认为美方无视国际法上的有关制度,滥用飞越自由,是造成此次撞机事件的主要原因。
美方辩称4月1日的撞机事件发生在国际空域,在该空域的**飞机享有飞越自由。
中方认为,此次中美飞机相撞发生在距海南岛东南104公里处的**近海上空,这是属于**专属经济区的上覆空域。
根据现行的国际法制度,虽然所有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都享有飞越自由,但是这项自由绝不是无限制的,各国在行使这项飞越自由时要受到国际法有关规则的约束。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规定,各国只是在该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才享有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
该条第三款明确地规定了这种限制,即各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应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规章”。
根据公约第56条的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除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外,还享有该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按照公约第301条,一国在行使其公约下的权利或履行其公约下的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这一规定表明,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就包括其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及维护其国家安全及和平秩序等一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