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人出国后在国外犯下重罪(比如故意杀人罪),外国警方抓捕未...
一般是判刑 坐牢 除个别州有死刑外 **在1967年一度废除了死刑;不过在保守派的压力和居高不下的谋杀率的情况之下,1976年**又恢复了死刑。
不过,实际上**有部分州已经废除死刑(密芝根州更在19世纪70年代废除),或者置而不用,它们大多数位于东北部及五大湖地区。
2009年3月,新墨西哥州废除死刑,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2011年1月11日、伊利诺伊州议会表决通过废除死刑,终结长达10年的死刑存废争议。
如果**人在外国犯了故意杀人罪,回国后大概会怎么判?
展开全部 应该有。
我国刑法是沾边就管,你的主角还是**公民,属人管辖,适用**刑法。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人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即只要**刑法认为犯罪的,都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公民,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犯轻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
这里说的可以而已。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0条规定,“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希望我的答复使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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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故意杀人罪可以不判死刑吗
展开全部 法院审理后,判决处理。
也可能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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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杀了人,**刑法适用吗?
你好。
选择B是可以起诉的。
这里故意杀人的肯定是三年以上重罪,我国有权管辖。
另外我国是消极承认外国的判决。
如果外国刑法轻于我国的话、即使在国外受过刑罚制裁的,我国仍旧有权处理。
只是要根据处罚过的刑罚适当减轻。
我是**人在**杀了**人,现在逃回**了是不是没事了?
展开全部 不会。
在能够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中,又将其分为了已满16周岁与未满16周岁,但不管是属于哪种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如果是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话同样也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只不过是在故意杀人罪量刑的基础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对未成年人是不能适用死刑的。
依据《刑法》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府收容教养。
扩展资料 《刑法修正案》9中:执行死刑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等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故意杀人,勒索,绑架,抢劫,**,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
适用条件: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参考资料来源:**法院网:《刑法》...
关于国外杀人案件
展开全部 首先,由于你是**人,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规定,这属于属人原则,只要你是**人,无论你在什么地方实施的违反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都具有管辖权,应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假设非洲当地的法律(杀人行为地)如果规定故意杀人罪不属于犯罪,我国刑法方不追究责任。
当然这个假设是否成立需要通过外交途径予以了解。
第三,关于处理的很好的问题,仅仅涉及到犯罪行为是否被发现的问题,与法律的适用没有关联。
根据一般的常识,你所谓的处理的很好的方式应该是报失踪,作为**驻当地的外交使领馆是有权督促当地的治安机关进行调查的,这个调查的过程有很多的手段去发现犯罪行为,当然如果你是个犯罪高手有可能调查不出来,如果调查不出来,也就是犯罪行为未被发现,如果调查出来,还是可能进行处理的。
第四,人命关天,全世界各个国家都不会轻视这个问题,再加上犯罪调查手段日益高明,走过必留痕迹,因此,找到杀人的痕迹和证据是完全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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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校园暴力有多严
展开全部 律师态度校园暴力犯罪**处罚太轻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副教授陈实认为,相对而言,在校园暴力虐待案件中,**对施害者的惩罚要重得多。
这与两个国家的文化背景、关注的侧重点不一样有关。
**法律比较重视个人的安全、人身自由、隐私等个人价值方面的东西要多些,关注的层面也要比**的要细致的多。
陈实说,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前段时间发生的“持枪照威胁教授事件”。
陈实说,很多专家曾分析过,这个留学生可能更多的是一种开玩笑,类似的事情在**,可能什么处罚都没有,但是在**,这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
所以,这就是两个国家法律的差别。
制度保护的重点不一样。
近年来**校园犯罪越来越多,越来越低龄化,在陈实看来,**在对待校园暴力犯罪方面的处罚,确实太轻了。
这跟**的法律制定有一定的关系。
在《刑法》上,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此属于未成年,在量刑上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其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也因未满18周岁,在量刑时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这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对校园暴力的处罚力度。
案件启示**对校园犯罪零容忍给**带来哪些启示?这些残暴行为,发生在学生之间,对**人而言,非常不可思议。
但作为**人,仅在去年,就发生了多起。
根据媒体曾做过的一项统计,仅在去年3月至6月间,就发生了17起校园侮辱事件。
而17起严重侮辱事件中,半数是在教育机构内部解决掉。
不是根本没有报警,就是闹到了公安机关后,行**拘留、回校教育等方式解决掉了。
对于凶猛的校园暴力事件,我们应该怎么去应对?职业生涯中,华裔律师邓洪曾代理过多起校园霸凌案件,包括引爆舆论的留美**学生霸凌女同学案。
在这起案件初审阶段,邓洪受雇于被告担任辩护律师。
对于这起案件带来的影响和争议,邓洪表示,**的相关部门必须从**长远发展的高度去重视学校霸凌事件,并寻求立法解决途径。
“在校受到不公对待,以后如何公平地对待他人?”记者:您曾代理的留美**学生绑架虐待女同学案,几位当事人和他们的**父母对孩子被判重刑感到很意外。
因为在国内,这种行为甚至谈不上触犯法律。
您如何看待这一差异?邓洪:上世纪八十年代,一般**家庭对孩子教育比较开放,小孩在校园玩闹甚至是恶作剧,家长也经常说“小孩终归是孩子”,不会太介意。
但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研究特别是心理学研究显示,学校霸凌事件越来越严重,主要原因是电脑时代来临,孩子们喜欢玩暴力电脑游戏,缺少社交及社交技能训练。
其间,**社会更加多元化,一些孩子会对残障、不同肤色、不同**的同学进行嘲笑、甚至暴力相向。
由于**宪法修正案中赋予民众持枪的权利,就出现了学生持枪进校园的现象。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霸凌在**校园日趋严重,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达到高峰。
当时统计显示,**每三个学生就有一人受到过欺凌,引发了家长的普遍担忧。
今天的**,面临与那时的**相似的困境,随着城市化扩展,大量人口从农村迁入城市,年轻人特别是初高中生很多整天打网游,沉浸在暴力的虚拟世界里。
国内校园霸凌问题日渐突出,但社会对校园霸凌的认识还处于和**八十年代的水平。
一旦出现霸凌,要么家长忙于工作不知情,即便知情后也认为“这不算什么,批评教育一下就行了”。
如果事闹大了,不少家长会亲自出面要么用钱、要么靠关系摆平,法律概念淡薄。
我要说的是,霸凌事件越演越烈,对**社会的未来可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如果在学校受到不公对待,他走向社会后如何公平地对待他人?“对校园霸凌立法,是各界反思努力的结果”记者:是什么原因促使**法律对校园霸凌问题的态度发生根本转变?邓洪:**也曾面临校园暴力愈演愈烈却无法可依的困境。
各种校园血案让**社会不仅反省枪支犯滥,更多的人开始注意校园霸凌问题,认识到这绝不是一个简单问题:受到欺负的学生产生极大的自卑感,缺乏自信,有些人自杀,有些人采取同归于尽的报复行动;而欺负别人的学生也养成目无法纪的习惯,长大成人后经常触犯法律。
因而,社会各界纷纷要求正视学校霸凌的问题。
联邦**府,各地州**府随后也纷纷立法打击校园的霸凌行为。
“立法标准不断细化,口头威胁也属霸凌”记者:**法律如何定义青少年霸凌行为?从“闹着玩”到“重罪”,其中的度如何把握?邓洪:首先,**法律对霸凌行为的最终认定是一个标准由高到低,不断细化的过程。
以往**人对霸凌的认定也是宽泛的,认为霸凌行为只限于暴力案件。
但在随后法律施行过程中,联邦**府以及各地州**府逐渐降低了霸凌行为认定的标准。
一系列立法除将动手打人、吐口水、故意推搡、拍裸照等定性为霸凌外,还逐渐将精神上的贬低纳入霸凌。
如言语辱骂他人,以及在公众场合故意因对方残障,**,肤色,性别,性取向、**等而嘲笑他人,甚至口头威胁等也归入霸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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